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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花园**号,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CZ189号灰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区滨海大道警务工作站处接受检查时,被民警查扣。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8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美玲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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