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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9198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乡**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冀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县医院往三里桥方向行驶至赞皇县东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抽取血液送至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6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笔录及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张楞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4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教育管理考核表、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

2.公安案卷二册、教育管理考核表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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