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镇**村人,2020年8月2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醉酒驾驶冀TK****小型轿车沿阜城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好声音”歌厅对面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4.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张 静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阜城县**镇**村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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