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02分,常某某驾驶冀JQ****号轿车青县**宾馆前处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郑某某驾驶的冀J2****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7.5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常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属于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证言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珍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