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46分,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棕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常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瑷霞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路**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7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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