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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现住在甘肃省徽县**镇**村**合作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时58分,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徽县江洛镇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江洛镇滨河路由南向北900米处时,撞在李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甘KX****号小型轿车左后尾部,造成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后,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江洛中队民警赶到到现场,在对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即在成县人民医院对常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常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65mg/100ml,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徽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抽取登记表,协议书、收条,治安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程某某、马某某、朱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量刑情节证据: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协议书。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常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常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扬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甘肃省徽县**镇**村**合作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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