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镇**综合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2时许,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E*****号二轮摩托车在莫旗尼尔基镇向阳村大岗附近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陆某某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常某某受伤,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92mg/100ml。被告人常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住莫旗**镇**综合楼。
2、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3、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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