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6410,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现住蒲城县**镇**小区。2019年10月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在本县城关镇重泉路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常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存书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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