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6月17日因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2时55分左右,被告人常某某后无证驾驶 **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龙江县**路**路口处时,与一辆黑色轿车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常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3mg/100ml。经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经侦查,被告人常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在龙江县**路**街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侦破经过等证据;
2.证人李某某、代某某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常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