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921号
被告人常某某危险驾驶案,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危险驾驶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在中江县万福镇新街“赵凉粉”饭店内吃饭并饮酒。饭后驾驶号牌为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联合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万福镇迎宾路1段30号附近时被民警挡获,民警怀疑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中江县万福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常某某危险驾驶案”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危险驾驶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危险驾驶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03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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