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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824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乡**村**组,现住景谷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KTV往**商务酒店方向行驶。22时53分许,行驶至**路K1+600M(**足疗旁)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镇派出所巡逻的民警在**路2公里200米(**镇**所大门口)发现,并报给**交警中队出警处理,中队民警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常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民警将常某某带至景谷县**镇卫生院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检验,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1.49mg/100ml血。经认定,被告人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及事故协议书;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证言的证实;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自动投案,属自首,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房。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3.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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