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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住扬州市邗江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9时40分,被告人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柏树路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4.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晓慧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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