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7********,汉族,小学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豫E*****北京牌面包车行驶至汤阴县菜园镇北街村南北路时,被出警民警查获。经检测,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4.9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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