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兰州市安宁区**医药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甘A4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安宁区二十九家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2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艳芳
检察官助理:宫玉菡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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