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7********族,初中文化程度,兰州市安宁区**医药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3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甘A4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安宁区二十九家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2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艳芳

                                检察官助理:宫玉菡

                                 2020年518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