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渭南西收费站驶入连霍高速,后沿连霍高速西安方向行驶至K1013附近时,被巡查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醇浓度为211.0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速公路通行记录、诊断证明、不宜收治通知书等;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19186****)。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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