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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公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路**村**号、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街道**巷**单元702出租屋。2004年9月10日因抢劫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9日、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办案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犯罪嫌疑被告人常某某在资金周转不开,房产中介工作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以交纳短期租金从原房主处租赁房屋并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租客长期租金的方式,骗取王某某等人房租共计人民币129022元,所得款项均被其填补亏空以及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犯罪嫌疑被告人常某某在资金周转不开,房产中介工作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以交纳短期租金从原房主处租赁房屋并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租客长期租金的方式,骗取王某某等人房租共计人民币129022元,所得款项均被其填补亏空以及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1.2018年11月,被告人常某某从汤某某、张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并于当月将房屋转租给王某某。常某某收取王某某一年房租共计10255元,支付汤某某夫妇2个月房租后停止支付,导致王某某合同未到期搬离房屋,损失人民币8255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常某某从范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并于2018年11月将该房屋转租给陈某某,收取陈某某一年租金共计16500元。陈某某居住2个月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陈某某损失人民币14000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常某某从夏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12月将该房屋转租给庞某某夫妇,收取庞某某一年房租11000元。庞某某居住1个月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庞某某损失10167元。

4.2018年11月,被告人常某某从刘某某租赁**小区**号楼**号房屋,并于当月将该房屋转租给刘某某,收取刘某某房租9700元。刘某某居住1个月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刘某某损失人民币8700元。

5.2018年10月,被告人常某某从王某1、周某某夫妇处租赁**小区**号楼**号的阁楼,并于2018年11月将该阁楼转租给王某2,收取王某2房租7800元。王某2居住1个月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王某2损失人民币6600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常某某从刘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并于当月将房屋转租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下半年房租5400元后,居住1个月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张某某损失人民币4500元。

7.2018年8月,被告人常某某从邢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当月将房子转租给张某1。上半年租房合同履行完毕后,常某某提前从张某1处收取半年房租4300元,2019年2月,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张某1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张某1损失人民币4300元。

8.2018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从于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于当月将该房屋转租给孙某某、何某某,收取房租共计13600元。孙某某二人居住半年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损失人民币6000元。

9.2018年3月,被告人常某某从王某3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于当月将房屋转租给段某某,收取段某某房租共计11800元。段某某居住半年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重新缴纳房租,损失人民币3600元。

10.2018年3月,被告人常某某从曲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2018年4月将该房屋转租给殷某某,房租每三个月一付,2018年12月常某某以通暖气必须一次性缴纳半年房租为由,收取殷某某房租6200元,殷某某居住一个月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损失人民币5000元。

11.2018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从张某3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2018年7月将该房屋转租给王某4、张某3二人,二人居住半年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损失人民币6200元。

12.2018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从刘某某处租赁**小区**号**号房屋一套,2018年12月将该房屋转租给王某5,并收取王某5半年房租5900元,王某5居住一个月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损失人民币5000元。

13.2018年8月,被告人常某某从孟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2018年11月将该房屋转租给张某5,并收取张某5半年房租7200元,张某5居住2个月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损失人民币4200元。

14.2018年9月,被告人常某某从董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2018年10月将该房屋转租给赵某某,并收取赵某某两年房租29500元,赵某某居住4个月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损失人民币23500元。

15.2018年9月,被告人常某某从徐某某处租赁**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2018年8月将该房屋转租给刘某某,并收取刘某某半年房租23000元,刘某某居住4个月后因常某某停止支付房主房租,被房主要求搬离房屋,损失人民币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他人签订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预审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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