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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5******,汉族,大学文化,系原交通银行**支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5年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5月16日因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解回。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支行)账户管理员、对公复核员以阿城支行的名义为被害人汝某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存款业务,并出具交通银行回单,常某某吸收汝某某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没有入账,挪作他用。2014年4月15日,该笔存款业务到期,常某某将该笔钱款本金和利息付给汝某某。

2013年12月23日,常某某以**支行的名义为汝某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存款业务,并出具交通银行回单,常某某吸收汝某某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没有入账,欺骗汝某某,该款被常某某发放民间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修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丽颖

2020年6月23

                      

 

               

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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