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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4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宿舍****单元**,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云A1***Z号银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昆明市盘龙区二环北路下层新华医院旁小庄村入口处检查卡点时,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常某某拒不停车,加速行驶强行冲卡逃离,致辅警孔某某被车刮倒摔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经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后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视频资料:现场拍摄视频。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68

附:

1.​ 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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