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7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巷**组**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红色SUV轿车至本市闵行区**路**路路口,遇民警在此设卡检查。被告人常某某为逃避检查,对于民警追击拦截、鸣笛示意,不予理睬,从旁边花坛借道驾车加速逃逸。民警张某某驾驶“沪*****警”警车在后追赶,直至**路**路东约200米处时,被告人常某某车辆撞上警车后被迫停车。经鉴定,被告人常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mL。
被告人常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车期间为逃避民警检查,从旁边花坛借道加速冲卡逃逸,后在民警追赶过程中撞上警车后被迫停车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被告人常某某为逃避检查从旁边花坛借道加速驾车逃逸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mg/ml。
5、公安机关依法拍摄的警车受损照片证实,警车右后侧门和右后侧翼子板受损情况。
6、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车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从旁边花坛借道加速驾车冲卡后在民警驾驶警车追赶过程中撞上警车后被迫停车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查驾车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冲撞警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庆
检察官助理汪瑜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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