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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路**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在寿光市**市场南侧“**麻辣烫”店内,无故追逐、殴打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致徐某乙左膝部、头部及左眼受伤。经鉴定,徐某乙左膝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徐某乙头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徐某乙左眼伤情,构成轻微伤。徐某甲的伤情属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明才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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