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7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现年25 岁( 19** 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619****************,中专文化,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村**组村民,务农。2015 年11 月12 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10 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0 月10 晚21 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蒲城县延安路中段苹果网吧内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后,伺机获得其QQ 号加为好友并进行聊天,期间将被害人李某某约至蒲城县中心广场,后又将其诱骗至蒲城县中紫金路其友的租住房内,采取扼颈、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强奸,致李某某怀孕,当日被害人李某某服毒自杀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7、活体检查记录、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恐吓、威胁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6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零散材料21页;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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