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云南徐士律师事务所徐秀林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起,云南省鼎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常某某、总经理张某某(在逃)陆续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19年11月11日樊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八名员工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监察队举报后,2019年11月21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监察队向云南鼎辉家政有限公司出具《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告知被告人常某某。因被告人常某某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员工工资,2019年12月9日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公安分局。经核实,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立案侦查前,被告人常某某未支付23名云南鼎辉家政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共计118067.2元人民币,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已实际支付21名员工工资1064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页81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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