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404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6********,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园**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常某某冒充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的身份,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李某甲(女,33岁)并博得其信任与好感,后以恋爱为名与被害人同居于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李某甲家中。2019年上旬,被告人常某某虚构能帮助李某甲孩子上海淀区中关村第二小学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两千余元。被告人常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头像照片、入学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乙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玉婷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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