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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挪用资金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69********,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拘留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司院内,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2019年12月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8日侦查机关再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常某某在担任西藏**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和临时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私自将公司资金挪用后用于网络游戏平台上投注。其中2019年5月14日挪用公司资金90000(玖万)元人民币后转款到邓涛个人账户,用于网络游戏平台上投注;2019年5月20日挪用资金50000(伍万)元人民币后转款到**传媒有限公司账户,用于网络游戏平台上投注,2019年5月21日挪用资金30000(叁万)元人民币后转款到**传媒有限公司账户,用于网络游戏平台上投注;2019年5月22日挪用公司资金575000(伍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后转款到洛阳**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网络游戏平台上投注;2019年5月22日分12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600000(陆拾万)元人民币后转款到**传媒有限公司账户,用于网络游戏平台上投注;2019年5月23日分4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200000(贰拾万)元人民币后转款到**传媒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网络游戏平台上投注。被告人常某某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545000(壹佰伍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其中2019年5月23日至5月25日之间,被告人常某某因害怕公司负责人发现自己挪用公司大量资金的事情,向公司账户上分三次陆续还款共计78000(柒万捌仟)元人民币,剩余挪用的公司资金1467000(壹佰肆拾陆万柒仟)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两份;(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一份;(3) 情况说明四份;(4) 到案经过一份;(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振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央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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