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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故意伤害案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甲在郑蒲村委会常村东边田埂将被害人常某乙放在田边的瓢踢开,常某乙让其捡回,常某甲不予理睬,为此两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致常某乙耳朵受伤。经鉴定:常某乙(耳膜)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其妻刘磊磊于2019年12月10日与常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常某乙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徐某等3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检查笔录:人体检查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审理时适用简易程序,并提出判处拘役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如法庭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发华

检察官助理:陶俊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手机:1385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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