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0时20分左右,在亳州市谯城区**镇政府,被告人常某某及其妻子王某甲因宅基地纠纷与常某某、王某乙夫妇发生辱骂,后在**镇北门口村,双方再次发生辱骂并厮打,过程中,王某乙肋部被常某某打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肋部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欣
检察官助理:李运启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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