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胡同**号,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因琐事与其丈夫赵某某产生矛盾,2020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常某某与其丈夫赵某某因琐事又发生争吵,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趁赵某某熟睡之际将加热的食用油倒在赵某某头部以及上半身,造成赵某某全身43%的烫伤,呼吸道烧伤,低血容量休克。经鉴定赵某某的体表多部位烫伤分别构成重伤二级(多项)、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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