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8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甘肃省通渭县XX镇XX村XX社X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因琐事在自家院内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住院。经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6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旺顺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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