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四平市铁西区**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同王某某、被害人聂某某、吴某某在**街**城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害人聂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在**城门口处,被告人常某某、王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聂某某、吴某某一方衍生肢体冲突,在发生冲突时,被告人常某某将被害人聂某某鼻部打伤。
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鉴定,鉴定文书号:(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20]024号,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聂某某及吴某某对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的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鉴定,鉴定文书号:(四)公鉴(临床)字[2020]037号,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常某某对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的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鉴定,鉴定文书号:吉公鉴(法伤)字[2020]15号,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最终以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鉴定结果为准,被害人聂某某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聂某某陈述;
5、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鉴定文书、四平市公安局鉴定文书、吉林省公安厅鉴定文书、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拳头将他人鼻部打伤,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