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住本村,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1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因债务纠纷到王某某家要债,双方发生争吵,后常某某用砖头将王某某的前妻肖某某的奔驰轿车砸坏。2020年10月16日,经安阳县价格事务中心价格认定,肖某某奔驰轿车被砸损失为14810元。
另查明,双方于2020年11月3日达成和解,被告人常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肖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价格鉴定;5、物证车辆被毁损照片等;6、书证投案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4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龙海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原籍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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