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队**号,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9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德城紫云府2栋电梯间,被告人常某某因与妻子吵架生气,任意将2号楼北侧电梯门跺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西继迅达电梯门损失总价格为8394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常某某赔偿安徽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白9000元,取得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 指认现场照片及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