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常某某在网络上看到他人敲诈官员并成功的新闻报道后决定效仿,后通过网络下载色情图片并利用P图软件合成了洛阳伊滨区***人民政府镇长白某某、***党委书记韩某某、**镇党委书记赵某某的淫秽照片,对三被害人进行敲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将一封威胁信及一个内存淫秽照片的U盘装入顺丰信件,委托***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转交给被害人白某某。白某某未予理会。11月26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常某某不间断的向白某某发送手机短信,以向网络媒体及纪检部门揭发检举为由,威胁白某某向其给付人民币三十万元。自某某仍未理会并于12月20日报警。
2、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常某某将淫秽照片通过手机彩信发送给被害人韩某某,并不间断的向韩某某发送手机短信,以向网络媒体及纪检部门揭发检举为由,威胁韩某某向其给付人民币五万元。韩某某未予理会。
3、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常某某不间断的向被害人赵某某发送手机短信及淫秽照片,以向网络媒体及纪检部门揭发检举为由,威胁赵某某向其给付人民币三十万元。12月20日,被害人赵某某报警,并约被告人常某某到洛龙区“*******乐城”附近取钱。被告人常某某到达现场后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报案材料、手机短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凯
检察员:张海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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