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1978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社区,现住子长市**镇**村子长市***镇***村,无业。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4日被子长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子长市瓦窑堡**小区靠河子长市瓦窑堡**小区靠河畔处公路边,在一辆黑色朗逸轿车(车牌号:陕J****6)内盗窃一个黑色卡包,卡包内装有一张身份证,一张医保卡,六张银行卡。
2020年9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子长市***镇隆盛宾馆隆盛宾馆靠河畔的公路边,在一辆黑色别克君别克君越轿车(车牌号陕J****2)内盗窃一个女士皮包,皮包内装有一支口红,一支眼线笔,一盒粉底,一串彩色石头手链。
2020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子长市***镇刘家沟**装饰门前公路边,在一辆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陕J****0)内盗窃一盒中华香烟,一对文玩核桃,俩瓶剑南春白酒,一条芙蓉王香烟,一盒一次性烟嘴,一张汽车坐垫,一包卫生纸,一块肥皂,一条毛巾,一桶洗衣液,一袋洗衣粉。
综上所述,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1364元。
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8、价格认定书9、谅解书10、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为13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归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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