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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滥伐林木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居住地**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常某某与代某某商定,以200元每棵的价格购买代某某树地内的杨树150棵,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买家常某某办理。后常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告知工人张某甲已办理该证件,让张某甲带领他人去代某某位于双辽市茂林镇**村***西500米林地伐树,张某甲于2019年5月29日、6月1日、6月2日、6月4日、6月8日共伐杨树61棵,2019年6月8日被护林员发现后停止伐树。经鉴定,常某某授意张某甲共私自砍伐林木杨树61株,合计立方蓄积42.2895立方米,原木材积31.8488立方米。被告人常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现场检尺照片;2.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林权执照、小班档案卡片、工程师证件、常某某病例、情况说明、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无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3.证人于某甲、代某某、张某甲、宋某某、高某某、张某乙、朱某某、胡某某、赵某某、于某乙、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常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彪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1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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