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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滥伐林木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以其已故妻弟某某的名义办理了6立方米材积的杉树《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林木。同年12月17日至19日,常某某携带油锯、镰刀镇安县**镇**村**组“大垭子”某某林山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方量任意采伐林木79株,采伐的林木存放在采伐现场。经聘请镇安县林业资源调查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验,常某某采伐的林木共79株,其中油松72株、栎类6株、化香树1株,蓄积量为42.74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常某某非法采伐林木所用的“索田SUOTIAN”牌汽油锯一台、木质刀柄镰刀一把、林木共计79株;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程某乙朱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镇安县林业资源调查设计队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倩检察官助理隆悦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镇安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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