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县**楼乡**村**村**号。因涉嫌盗窃尸体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尸体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常某某为帮助李某甲去世的母亲李某乙办理火化证,欲盗窃尸体火化。2019年6月2日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带领殡葬车驾驶员张某某及起尸人员在河南省商丘市与曹县**楼镇**道国家森林公园内挖出一具无名尸体,张某某将尸体拉至曹县殡葬管理所以李某乙名义火化,被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发现并拒绝,后张某某将尸体拉走。2019年6月3日2时许,张某某等人将无名尸体埋回原处。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常某某、张某某等人指认盗窃尸体现场笔录,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辨认常某某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秘密窃取他人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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