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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路**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常某甲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网吧,趁被害人郭某某睡觉之际,将郭某某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牌P30手机盗走。同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常某甲抓获,当场查扣被盗手机一部,并发还给郭某某。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常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楠

〇一九十二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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