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住昌吉市**小区**栋**单元**室。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8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1000元;2016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5000元;2019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盗窃罪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4时57分许,被告人常某某在五家渠市汇嘉时代商场二楼烟酒专柜内,趁人不备将柜台上一瓶飞天系列53度茅台酒藏在大衣内腋下后离开商场。因担心被人发现,其回到昌吉,将家中一瓶假茅台酒放入其所盗真茅台酒盒内,并于当日17时许回到五家渠汇嘉时代二楼的烟酒专柜,趁无人之际,将装有假茅台酒的酒盒放入之前盗窃的位置后离开。后其将所盗的茅台酒卖得1750元,赃款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的茅台酒价值为2650元。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口信息、抓获经过、视频资料制作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二份及照片、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收、释放通知书复印件、入所体检表;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小琴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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