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73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大常9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趁室友郭某某休息之际,将其放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新村小区7栋401室客厅的一组“晋达”牌锂电瓶盗走。案发后,民警将该电瓶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电瓶价值人民币2204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常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22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03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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