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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79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山西省五台县**乡**村**街**巷**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庄**镇**路**号**室。202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暂住在本市奉贤区**镇**路**号**室**房间,趁南房间被害人赵某某不在之际,进入赵某某房间,窃得赵某某放在床上价值人民币11900元的钻戒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其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在房间之际,窃走赵某某放在床上的钻戒1枚,后被老板何某某发现的事实。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于2020年9月10日15时许发现钻戒被窃,怀疑是常某某所为,常某某予以否认,后老板何某某在常某某行李箱内找到被窃钻戒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钻戒照片证实,民警于2020年9月11日向赵某某调取涉案钻戒1枚,后予以发还。

4、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钻戒的估价情况。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常某某的前科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常某某到案的经过。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常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损失已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建军

检察官助理:陈磊凤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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