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23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常某甲在大武口区农指青山预制构件厂,将门锁撬开后,陆续盗窃厂内的三片暖气片、一台海尔牌立式冰箱、1000米左右电缆线、一台国象牌水泵、一台薄厚两用电焊机、一台科球牌注油器、一台绿色手提式切割机、一台义国坚固牌大型切割机、两个氧气瓶、一台锤式破碎机、一台鑫龙牌压缩机、一台国象牌吸泵、一台离心式交流鼓风机、一台振动源三相异步电动机和一台井用潜水泵。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价格合计为13386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常某甲在大武口区鸿发洗煤厂,盗窃一台新飞牌冰箱。经认定,被盗冰箱的价格为273元。
3、2019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常某甲在大武口区鸿发洗煤厂,盗窃一台KAKA牌电视机、一台SKYWORTH牌电视机、一台美菱牌冰箱、一组BOMEI牌音响、一台步步高牌VCD、一个TMK牌功放机、一张钢丝床、两块中硕牌铲车电瓶,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合计为1532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1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欣欣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966****);
2.卷宗壹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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