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常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3********,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仲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仲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常某某在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广场门前停车区将被害人厚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推走,藏匿于陈江**广场旁边河边,然后于 2019年10月27日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145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2.2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未缴回。

2、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行政街**网咖楼下将被害人吴兴文的一辆咖啡色衡马牌电动车推走,藏匿于陈江**广场旁边河边,然后于2019年11月24日上午,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258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2.66元。破案后,缴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广场停车区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紫色聚喜莱牌电动车推走,然后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推至陈江**街**电动车店内,在与李某某相谈好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恰逢被害人魏某某在路过**街**电动车店时,发现其被盗的电动车,被害人魏某某立即报警,随后,民警在**电动车店将被告人常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5.67元。破案后,缴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240.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继建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