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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甘肃省庄浪县南坪乡唐山村**号。2001918日盗窃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18日抢劫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六个月,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029日盗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2074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86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某通过攀爬入户的方式分别进入被害人黎某甲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东滘村东街5巷2号家中和被害人黎某乙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街**巷**号家中,然后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在黎某甲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多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2179元的蓝色华为nove6手机,在黎某乙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

2020年7月3日14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千色汇主题酒店楼下将被告人常某某抓获,并在其居住酒店房间及使用小汽车(粤E1****)内搜出螺丝刀、切管器、手套、小刀、布鞋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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