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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河南省灵宝市人,户籍在河南省灵宝市****村,住洛阳市洛龙区****村。2001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常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已判刑)预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的东风小康面包车到洛阳市涧西区**路**花坛500米处一移动公司人井旁,由被告人常某某将移动公司人井内13根在用光缆剪断,造成11个中继段,135个基站中断,造成36371名用户通话中断368分钟,造成直接损失34090元,间接损失1540409.8元。同日17时许,三人又驾车来到孟津县**镇孟津县**中心大门口对面一移动公司管道人井旁,还是由被告人常某某将该管道人井内移动公司的四根通信光缆剪断,造成10个中继段,14个基站中断,造成2025名用户通话中断509分钟,造成直接损失12910元,间接损失115278.6元。同日17时20分许,三人驾车到**国道**村附近一移动公司线杆旁,由被告人常某某将4根光缆剪断,造成6个中继段,4个基站中断,造成约250名用户通话中断488分钟,造成直接损失19720元,间接损失13885元。此次事故共计造成38646名用户通话中断22.75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马某甲、任某某、徐某某、马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和破坏情况认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伙同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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