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19〕86号
犯罪嫌疑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叶集区**乡**村。2013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8月2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1996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2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犯罪嫌疑人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批准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分局抓获归案,7月17日被执行拘留,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批准刑事拘留,7月19日被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陈淋子派出所抓获归案,7月23日被执行拘留,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常某某、马某某、金某某、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金某某、桑某某在叶集区**乡**饭店、**山庄饭店、**井村、**丰村、**社区王某某家地下室、**街道**村等多地以共同分取抽头渔利为目的纠集开设赌场,由张**负责组织赌场的筹备和运营,金某某、桑某某等在赌场内负责坐门头推庄并介绍参赌人员参赌,张某某安排专人在赌场抽头渔利,赌场结束后张某某先用抽头渔利的钱给常某某和马某某等人,然后张某某从除去开支后的抽头渔利拿走15%至20%归其所有,剩下的抽头渔利钱由金某某、桑某某等坐门头的人员平均分配。2018年期间,金某某、桑某某以坐门头方式与张某某合伙开设赌场达二十余场次,每场每人可以获取抽头渔利二千元至四千元,每人共计获取非法利益五万余元。其中常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听从彭某某的安排多次为张某某等人寻找赌博场地,事后分给其一千余元,马某某多次为张某某开设的赌场介绍参赌人员并运送参赌人员。张某某开设的赌场参赌人员至少十余人,多者达三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马某某、金某某、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磊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桑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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