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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等四人滥伐林木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东台市******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常某某欲对其承包的南沈灶镇三仓河万桥段圩堤上种植的杨树进行砍伐并重新栽种,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杨树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三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长期从事林木收购行业,明知砍伐圩堤上的成林林木需要办理砍伐证,而被告人常某某未提供砍伐证的情况下,仍对上述成林杨树进行砍伐、收购、出售,每人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经鉴定,被砍杨树位于东台市南沈灶镇林班00368小班,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保护林地,被告人常某某等人合计滥伐杨树74棵,立方蓄积21.6919立方米。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均已退出,被告人常某某在涉案地点补种了树苗,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缴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四名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林业工作站出具的鉴定意见;

5.东台市森林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共同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伟

 检察官助理:杨丽亚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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