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80********,汉族,文盲,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怀疑被害人徐某某掘坏其种的核桃、黑枣树枝,故对被害人徐某某怀恨在心。2018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常某某用打火机点燃被害人徐某某家鸡棚,导致该鸡棚棚顶完全烧毁,过火面积约五平米,危及周边居民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着火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和收条,病历单,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周桂霞、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精神疾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8.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为报复他人,在居民区放火烧毁他人鸡棚棚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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