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住泸西县**镇**市场**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20年5月1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9月18日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交由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邪教组织“门徒会”在云南省泸西县建有分支机构“红河小会”,被告人常某某系“红河小会”负责人(执事),其上级为“门徒会”云贵大会昆明分会执事王某乙,“红河小会”下辖3号小分会和4号小分会。3号小分会名称为金马小分会,代号E3;4号小分会名称为泸西小分会,代号E4。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常某某组织其负责牧养(领导)的门徒会成员在泸西县中枢镇、向阳乡、旧城镇、金马镇、白水镇等乡镇及弥勒市弥阳镇和师宗县彩云镇、葵山镇等地区,到信教家庭中进行传教活动,并通过向“门徒会”信徒收取“慈惠款”和在教内向信徒销售农资产品获取的收益维持教会运转。
2020年5月14日晚、5月15日下午,泸西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对泸西县**镇**农贸市场**号被告人常某某住所和户籍地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进行搜查,查获物品中:手写宣传单4页、《各类见证、全备的信、工作安排、再论教会工作、认定基督.根扎磐石》宣传单18页,3个U盘,“十字架”相框2个,3张SD卡等经认定为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局邪教宣传品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打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家规定,组织领导邪教“门徒会”红河小会成员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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