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144号
被告人自报常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常某某在“小姐姐186”直播平台上使用昵称“多情少妇”开设直播间,吸引多名网民进入观看其淫秽表演,并收取虚拟礼物后按照相应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经鉴定,其直播的3段视频均属淫秽表演。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5日10时45分许、3月8日12时许、3月8日20时50分许,其在本市长宁区泉口路109弄32号202室的家中通过手机观看“小姐姐186”直播,发现昵称为“多情少妇”的直播间(ID号49907910)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报警。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常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
3.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办案说明证实,主播“多情少妇”(ID号:49907910)在“小姐姐186”平台上的3段向多名观众进行表演的直播视频录像均属于淫秽表演。
4.被告人常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常某某从“小姐姐186”直播平台提现的收益金额为人民币1.8万余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常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
检察官助理:曹康明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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