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7********,汉族,高中毕业,鹤壁市**建材有限公司调度员,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村**号院。因涉嫌职务侵占,经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以来,常某某利用担任鹤壁市**建材有限公司调度员协调生产、车辆运输、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通过销毁四联单、删除过磅数据的方式,将代收的混凝土货款498495.75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昊男
检察官助理:庞静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